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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先予执行

2013-7-29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先予执行

  所谓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终审判决以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诉讼法律制度。

  1.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入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抚养赞、抚育赞、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情况紧急:需要先于执行的。

  第十七讲

  1Z303034 掌握审判程序

  1Z303035 熟悉执行程序

  1Z303040 仲裁法

  1Z303041 掌握仲裁协议

  1Z303042 掌握仲裁程序

  1Z303043 熟悉仲裁裁决的撤销

  1Z303044 了解仲裁裁决的执行

  1Z303050 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

  1Z303051 熟悉行政复议范围

  1Z303052 熟悉行政复议程序

  1Z303053 熟悉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1Z303053 了解行政诉讼程序

  1Z303034

  1Z303034 掌握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可以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一、 一审程序

  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是《民事诉除法》规定的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第一审民事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通常适用的诉讼程序。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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