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和受理
1.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笫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方式,应当以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
2.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审理前的主要准备工作
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
《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此外,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权利和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应当采用合议制。《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