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执行程序
一、执行的申请
(一)据以申请执行的主要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1)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生效的调解书;
(2)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生效的仲裁调解书;
(3)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有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二、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是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方法和手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措施主要包括: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执行人和有关单位、公民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产或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需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10)依申请执行人申请,通知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