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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仲裁法

2013-7-29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仲裁法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只有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才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适用《仲裁法》裁决: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案件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由法律另行规定。

  1Z303041掌握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类型

  根据《仲裁法》第16条第l款的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以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据此,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根据《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其中,由于仲裁没有法定管辖的规定,因此当事人选择仲裁委员会可以不受地点的限制.但必须明确、具体。如果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2.对法院的约束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将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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