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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仲裁程序

2013-7-29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仲裁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申请仲裁的条件

  根据《仲裁法》第2l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申请仲裁的方式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审查与受理

  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仲裁庭的组成

  (一)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和程序

  根据《仲裁法》第30条的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根据该规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包括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两种。

  1.合议仲裁庭组成程序

  根据《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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