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别规则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主要表现在:
(1)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应当提供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证据主要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中已产生或确定的证据,并主要由被告提供。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二、起诉和受理
1.起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期间内进行,具体包括:
(1)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2)不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2.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2条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守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
一、审理和判决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使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四、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原告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被告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