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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财政税收辅导资料:消费税的概念

2013-6-11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财政税收辅导资料: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二、消费税的纳税人(熟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掌握)

  1. 烟;具体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

  2. 酒及酒精;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

  3. 化妆品;

  4.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 鞭炮、焰火;

  6. 成品油;

  7. 汽车轮胎;

  8. 摩托车;

  9. 小汽车;

  10. 高尔夫球及球具;

  11. 高档手表;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2. 游艇;

  13. 木制一次性筷子;

  14. 实木地板。

  四、消费税的税率(无须记具体税率)

  (一)消费税的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征税方式 范围
复合征税 卷烟、白酒
定额税率 啤酒、黄酒、成品油
比例税率 其他应税消费品

  从高适用税率的情形: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2)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二)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五、消费税的计税依据(重点掌握)

  一般情况下,对于同一个纳税人的同一项经济行为而言,如果既征增值税,又征消费税,那么对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而言,其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相同。

  (一)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1. 销售数量——啤酒、黄酒、成品油、卷烟、白酒

  2.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

  (1)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如果在销售额中含增值税,如何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成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与增值税相同。

  注意:白酒生产企业随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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