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财政税收辅导: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
(一)收入总额(熟悉)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一定要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1. 财政拨款;
2.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4.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条件:(1)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2)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收入的确认(熟悉)
企业一般收入项目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但下列收入项目的确认除外:
收入类型 | 收入的确认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 确认收入。在应付当天,无论是否收到,都要确认收入。 |
接受捐赠收入 | 按照实际收到 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 | 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 | 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