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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财政税收辅导资料: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

2013-6-11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财政税收辅导: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

  (一)收入总额(熟悉)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一定要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1. 财政拨款;

  2.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4.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条件:(1)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2)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收入的确认(熟悉)

  企业一般收入项目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但下列收入项目的确认除外:

  

收入类型 收入的确认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 确认收入。在应付当天,无论是否收到,都要确认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按照实际收到 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 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 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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