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税率
2. 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1. 应纳税额=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2. 如果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应该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1. 采用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的推导过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1-消费税税率)
2. 从量定额: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3. 进口卷烟的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消费税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五)外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扣除
消费税采取一次课征制。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按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已税消费税的税款。
(1)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或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 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2)除石脑油外,其他的要求必须是同类消费品抵税;
(3)酒及酒精、成品油(除石脑油、润滑油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不抵税。
七、消费税的缴纳(熟悉)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方式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赊销和分期收款 |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
预收货款 | 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 | 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其他结算方式 |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
自产自用 | 移送使用的当天 |
委托加工 | 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
进口应税消费品 | 报关进口的当天 |
(二)纳税期限
与增值税相同。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属地主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