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特殊规定:
(1)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按门市部对外销售价格计税。
(2)应税消费品用于其它方面的规定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1)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l-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 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成本 利润
注意:(1)该组成计税价格既是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也是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2)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的成本利润率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l- 消费税税率)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委托加工: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财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行为属于委托加工行为。注意假委托加工的情形。
委托加工计税价格的确定:
①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公式推导过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 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材料成本 加工费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l- 消费税税率)
六、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重点掌握)
(一)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从量定额应纳税额的计算——黄酒、啤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2. 从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3. 实行复合计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额×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