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按照国际惯例,属于除外的情况通常有以下几种:
1)由于军事行动、战争或其他类似事件,以及罢工、骚动、民众运动或当局命令停工等情况造成的损失(有些国家规定投保罢工骚乱险);
2)因被保险人的严重失职或蓄意破坏而造成的损失;
3)因原子核裂变而造成的损失;
4)由于合同罚款及其他非实质性损失;
5)因施工机具本身原因即无外界原因情况下造成的损失(但因这些损失而导致的建筑事故则不属除外情况);
6)因设计错误(结构缺陷)而造成的损失;
7)因纠正或修复工程差错(例如因使用有缺陷或非标准材料而导致的差错)而增加的支出。
(4)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和保险金额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
建筑工程一切险自工程开工之日或在开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开始生效,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开工日包括打地基在内(如果地基亦在保险范围内)。施工机具保险自其卸放于工地之日起生效。
保险终止日应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或者保险单上列出的终止日。
2)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忖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按照不同的保险标的确定。
(5)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免赔额
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根据其不同的损失,自负一定的责任,即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额称为免赔额。工程本身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0.5%~3%;施工机具设备等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5%;第三者责任险中财产损失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2%,但人身伤害没有免赔额。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为修复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所需的费用时,必须扣除免赔额。支付的赔偿额极限相当于保险总额,但不超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每次事故的保险极限之和或整个保险期内发生的全部事故的总保险极限。
(6)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通常要根据风险的大小确定,它由五个分项费率组成。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的组成
·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场地清理费、工地内现存的建筑物、业主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财产等为一个总的费率,规定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施工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度费率,因为它们流动性大,一般为短期使用,旧机器多,损耗大,小事故多。因此,此项费率高于第1项费率。如保期不足一年,按短期费率计收保费。
·第三者责任险费率,按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取。
·保证性费率,按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取。
·各种附加保障增收费率或保费,也按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取。
2)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的制定依据
建筑工程一切险没有固定的费率表,其具体费率系根据以下因素结合参考费率表制定:
·风险性质(气候影响和地质构造数据,如地震、洪水或水灾等);
·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工程的性质及建筑高度,工程的技术特征及所用的材料,工程的建造方法等;
·工地及邻近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有无特别危险源存在;
·巨灾的可能性,最大可能损失程度及工地现场管理和安全条件;
·工期(包括试车期)的长短及施工季节,保证期长短及其责任的大小;
·承包人及其他与工程有直接关系的各方的资信、技术水平及经验;
·同类工程及以往的损失记录;
·免赔额的高低及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
工程保险往往有免赔额和赔偿限额的规定。这是对被保险人自己应负责任的规定。如果免赔额高、赔偿限额低,则意味着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大,则保险费率就应相应降低;如果免赔额低、赔偿限额高,则保险费率应相应提高。
3)保险费的交纳
建筑工程一切险因保险期较长,保费数额大,可分期交纳保费,但出单后必须立即交纳第一期保费,而最后一笔保费必须在工程完工前半年交清。
如果在保险期内工程不能完工,保险可以延期,不过投保人须交纳补充保险费。延展期的补充保险费只能在原始保险单规定的逾期日前几天确定,以便保险人能及时准确地了解各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