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复习资料 > 辅导资料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和解与调解

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和解与调解

2013-6-9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和解与调解

  一、和解的概念、适用与特点

  1.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2.和解的适用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和解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当事人通过和解处理纠纷,但审判阶段的和解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和解以后,可以请求法院调解,制作调解书,产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产生结束执行程序的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反悔的,对方当事人只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

  二、调解的概念、形式与特点

  1.调解的概念

  调解,是指第三人(即调解人)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居中调停,使其在互相谅解、互相让步的基础上解决其纠纷的一种途径。

  2.调解的形式

  调解包括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制作调解书的形式,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诉讼外调解分为(3种):一是民间调解,二是行政调解,或称行政调解;三是仲裁调解。

  3.调解的特点

  诉讼外调解特征:

  (1)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

  (2)主持者可以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仲裁机关、双方当事人所信赖的个人;

  (3)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约束力,当事人反悔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调解的特征:

  (1)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2)在法院主持下进行;

  (3)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经签收后产生法律效力;

  (4)若一方不执行,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1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