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民事诉讼的特点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
1.公权性
2.强制性
民事诉讼的公权性,决定了其在案件的受理和执行等方而具有强制性。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如果一方人不愿意进行调解、仲裁.调解和仲裁将不会发生。但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法定的条件,不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都会发生。
3.程序性
三、民事诉讼法律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1.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三人以上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同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庭审和宣判过程,允许新闻媒体对庭审过程进行采访、报道,并将案件向社会披露。
4.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根据两审终审制度,对于一般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可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为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