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仲裁的特点
一、仲裁的概念和使用范围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是调整和规范仲裁制度的基础法律,但《仲裁法》的 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此外,根据《仲裁法》第三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仲裁的基本特点
1.自愿性
2.专业性
3.独立性
根据《仲裁法》第14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同时,按照各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亦要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文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
5.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仲裁法律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仲裁自愿的体现,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仲裁庭对仲裁案件的审理和裁决.都必须以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2.或裁或审制度
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加以采用。《仲裁法》笫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无效的除外。”
3.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法》第9条规定第1款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