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证据
证据,是指在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当事人要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
IZ303021掌握证据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民事证据有以下7种,分别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一、书证和物证
书证,是指以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
物证,则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及其痕迹,凡是以其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损坏程度等物体的内部或者外部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者全部的物品及痕迹,均属于物证范畴。
在民事诉讼和仲裁过程中,应当遵循“优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必须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无法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实践中,常见的视听资料包括录像带、录音带、传真资料、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以及储存于软盘、硬盘或光盘中的电脑数据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存在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此外,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
1.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证人就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即为证人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以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当事人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笫76条则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四、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1.鉴定结论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注意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程序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人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允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2.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的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
勘验笔录应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