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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财政税收辅导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二)

2013-5-19  来自于:课评集

  四、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对象

  1.纳税人

  注意:享有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2.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1.纳税申报表税款扣缴报告表

  2.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书

  3.其他纳税资料

  (三)纳税申报的方式

  1.直接申报(上门申报)

  2.邮寄申报

  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

  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

  4.委托代理申报

  (四)纳税申报的期限

  1.税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

  2.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

  申报期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申报期可以顺延,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延期申报

  1.延期申报的范围

  延期的具体期限一般是一个申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延期申报的条件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限内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五)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注意处罚数额的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1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