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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水路运输辅导资料:我国国际航运政策(三)

2013-4-4  来自于:课评集

  (3)外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经交通部批准,从事海运业的外国公司可以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常驻代表机构只能代表派出公司开展咨询、联络等非经营性业务,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①揽货并接受订舱;

  ②收取运费;

  ③签发提单

  ④签订业务服务合同

  ⑤开具境外公司票据。

  5.调查与处理

  目前,我国没有制定反垄断的法律。1993年,我国开始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目的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经营者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为维护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部可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对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调查:

  (1)班轮公司之间订立的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

  (2)班轮公司通过协议产生的各类联营体,其服务涉及中国港口某一航线的承运份额,持续1年超过该航线总运量的30%,并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

  (3)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的;

  (4)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的;

  (5)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的;

  (6)可能损害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行为。

  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调查机关可以对当事人采取责令修改有关协议。限制班轮航班数量、中止运价本或者暂停受理运价备案、责令定期报送有关资料等禁止性、限制性措施。 《国际海运条例》对调查的程序、内容和期限作了严格的规定,并规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了解)

  《实施细则》对《国际海运条例》和细则中涉及的海运业务相关概念作出了界定,包括: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无船承运业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者、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经营者、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常驻代表机构、企业商

  业登记文件、专用发票、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公布运价、协议运价、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五、《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

  为促进我国航运业健康发展,扩大国轮船队,加强船舶安全监管,维护我国船员权益,2007年6月12日,根据国务院的批准和财政部实施意见,原交通部发布了《关于实施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公告》,在现有船舶登记等制度基础上,采取特案免税政策,鼓励中资外籍国际航运船舶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实施《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

  第一,有利于发展壮大中国籍远洋船队。

  第二,有利于强化船舶安全管理。

  第三,有利于保障中国船员就业和维护船员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