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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房地产辅导资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四)

2013-2-2  来自于:课评集

  4.出让双方的权利义务

  出让方权利义务

  对方违约,出让方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可以罚款直至收回土地

  应向受让方提供达到合同规定条件的场地与资料

  受让方权利义务

  对方违约,受让方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可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可按规划要求开发利用土地

  5.出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变更——较为多见的是改变土地用途

  应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解除——多见于双方违约或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

  三.国有建设用地租赁

  (一)国有建设用地租赁范围

  适用范围

  国家将土地租给使用者,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是解决划拨土地从无偿使用过渡到有偿使用的一种有效方式

  (二)租赁方式

  招标

  拍卖

  协议

  (三)租赁期限

  短期租赁

  年限不超过5年

  长期租赁

  5年以上,法定出让年限以下

  (四)租赁合同

  租赁期六个月以上的应当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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