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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学习资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相关例题

2013-1-17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经济基础学习资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有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

  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董事会和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同。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相同。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3.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及监事的任期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同。

  4.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2)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上市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制度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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