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导则与标准学习资料:有关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续)
7.2生活垃圾渗滤液排放限值:(1)生活垃圾渗滤液不得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及《海水水质标准》中一类海域。(2)对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Ⅲ类水域或二类海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执行“生活垃圾渗滤液排放限值”的一级标准。(3)对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Ⅳ、Ⅴ类水域或《海水水质标准》中三类海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执行“生活垃圾渗滤液排放限值”的二级标准。(4)排入设置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执行“生活垃圾渗滤液排放限值”的三级标准。具体限值还可以与环保部门、市政部门协商。(5)排入未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污系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收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上述(2)、(3)规定。(6)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其排放限值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7.3垃圾渗滤液中污染物的测定方法:悬浮物的测定使用《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化学需氧量的测定使用《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鉻酸盐法》,生化需氧量的测定使用《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氨氮的测定使用《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大肠菌值测定使用《大肠菌值测定 多管发酵法》等标准方法。
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1.概念
1.1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1.2集中贮存: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贮存设施。
1.3相容性:某种危险废物同其他危险废物或设施中其他物质接触时不产生气体、热量、有害物质,不会燃烧或爆炸,不发生其他可能对设施产生不利影响的反应和变化,即相容(兼容)。
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的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3.一般要求
3.1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3.2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燃、易爆危险品贮存。
3.3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除上述规定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
3.4禁止将不兼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3.5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3.6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以上的空间。
3.7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1天,于5℃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3天。
3.8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本标准所示的标签。
3.9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施工前应做环境影响评价。
4.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要求
4.1应选在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4.2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4.3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地表水域150m以外。
4.4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4.5应建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4.6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4.7集中贮存的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10-7㎝/s)或2㎜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厚的其他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s)。
5.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
5.1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制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兼容。
5.2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5.3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5.4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缝隙。
5.5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角,地面与裙角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1/5. 5.6不兼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