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危险废物堆放的要求
6.1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10-7㎝/s)或2㎜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厚的其他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s)。
6.2堆放危险废物的高度应根据地面承载能力确定。
6.3衬里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
6.4衬里要能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
6.5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兼容。
6.6在衬里上设计、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
6.7在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会流到危险废物堆里。
6.8危险废物堆内,设计雨水收集池,并能收集25年一遇的暴雨24h降水量。
6.9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
6.10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可以散装方式堆放贮存在按上述要求设计的废物堆里。
6.11不兼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6.12总贮存量不超过300㎏(L)的危险废物要放入符合标准的容器内,加上标签,容器放入坚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应设多个直径不少于30㎜的排气孔。不兼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分开的区域内,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兼容。
四.《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1.危险废物填埋处置技术特点安全填埋是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技术之一,也是对危险废物使用其他方式处理后所采取的最终处置措施。一个完整的危险废物填埋场应包括废物接收与贮存系统、分析监测系统、预处理系统、防渗系统、渗滤液集排水系统、雨水集排系统、地下水集排系统、渗滤液处理系统、渗滤液监测系统、管理系统和公用工程等。
2.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
3.填埋场场址选择的要求
3.1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应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
3.2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3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3.4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3000m以上。
3.5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影响。
3.6填埋场场址必须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3.7填埋场场址距地表水域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3.8填埋场场址的地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能充分满足填埋场基础层的要求;(2)现场或其附近有充足的黏土资源以满足构筑防渗层的需要;(3)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补给区范围之外,且下游无集中供水井;(4)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3m以下,否则必须提高防渗设计标准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主管部门同意;(5)天然地层岩性相对均匀、渗透率低,其渗透系数应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规定“填埋场天然基础层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X10-5 ㎝/s,且厚度不应小于2m.”(6)地质结构相对简单、稳定、没有断层。
3.9填埋场场址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和低洼汇水处;地应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区;石灰溶洞发育带;废弃矿区或塌陷区;崩塌、岩堆、滑坡区;山洪、泥石流地区;活动沙丘区;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高压缩性淤泥、泥炭及软土区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3.10填埋场场址必须有足够大的可使用面积以保证填埋场建成后具有10年或更长的使用期,在使用期内能充分接纳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3.11填埋场场址应选在交通方便、运输距离较短,建造和运行费用低,能保证填埋场正常运行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