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填埋场排放污染物控制要求
4.1填埋场排放污染物控制项目:渗滤液、排出气体、噪声。
4.2填埋场排放污染物控制要求:(1)严禁将集排水系统收集的渗滤液直接排放,必须对其进行处理并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及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要求后方可排放。(2)危险废物填埋场废物渗滤液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为:pH值,悬浮物(SS),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磷酸盐(以P计)。(3)填埋场渗滤液不应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评价指标及其限值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执行。(4)地下水监测因子应根据填埋废物特性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必须具有代表性,,能表示废物特性的参数。常规测定项目为:浊度,pH值,可溶性固体,氯化物,硝酸盐(以N计),亚硝酸盐(以N计),氨氮,大肠杆菌总数。(5)填埋场排出的气体应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的规定执行。监测因子应根据填埋废物特性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必须具有代表性,能表示废物特性的参数。(6)填埋场在作业期间,噪声控制应按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规定执行。
五.《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1.概念
1.1焚烧: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1.2焚烧残余物:指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1.3标准状态:指温度在273.16K,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
2.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的特点
2.1焚烧处置方法是一种高温热处理技术,以一定的过剩空气与被处置的危险废物在焚烧炉内进行氧化燃烧反应,废物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在高温下氧化、分解而被破坏。
2.2焚烧处置的特点:同时实现废物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2.3焚烧法可以处置固态废物,液态或气态废物,并且通过残渣熔融使重金属元素稳定化。
2.4焚烧处置技术的最大弊端是产生废气污染。焚烧烟气中主要的空气污染物是粒状污染物、酸性气体、氮的氧化物、一氧化碳、重金属和有机氯化物等。
3.适用范围:适用于除易燃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4.场址选址要求: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Ⅱ类功能区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地区。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