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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学习资料: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

2013-10-5  来自于:课评集

  技术导则与标准学习资料: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

  共分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功能区的划分是根据不同功能对环境质量的不同要求,实现对不同保护对象进行分区保护而制定的。一类区以保护自然生态及公众福利为主要对象,二、三类区以保护人体健康为主要对象。

  2.标准分级对应于不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为不同保护对象而建立的评价和管理环境空气质量的定量目标。共分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以此类推。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9种常规污染物: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氮、一氧化氮、臭氧、铅、苯并比、氟化物。

  4.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4.1年平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44个日均值,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2个日均值。

  4.2季平均:任何一季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每季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5个日均值,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5个日均值。

  4.3月平均:任何一月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每月至少采样15日以上。

  4.4日平均:任何一日的日平均浓度,每日至少12或18h的采样时间。

  4.5 1h平均:任何1h的平均浓度,每小时至少45分钟的采样时间。

  4.6植物生长季平均:任何一个植物生长季月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4.7手动监测时注意取样时间的均匀分布和代表性。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概述: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有专项排放标准的执行相应的专项排放标准。

  2.本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3.名词术语:

  4.指标体系: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设置了三项指标。

  (1)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任何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3)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制。

  5.排放速率的标准分级:标准规定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

  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6.有关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6.1排气筒高度除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6.2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6.3若排气筒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6.4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6.5参照点:一般应设于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2~50m范围内。

  监控点:一般应设于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2~50m范围内。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一般设于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若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越出1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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