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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学习资料: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二)

2013-10-5  来自于:课评集

  7.检测采样的时间和频次

  7.1本标准规定排气筒废气、无组织排放和特殊情况下的监测指标,均指任何1小时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7.2排气筒废气采样的时间和频次

  7.3无组织排放采样的时间和频次

  7.4特殊情况下采样的时间和频次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1.名词术语:

  2.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3.标准值分级: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4.标准实施的有关基本规定: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名词术语

  2. 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适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3.区域划分及年限划分:

  3.1两控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3.2本标准中区域的划分指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3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Ⅰ时段指 2000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Ⅱ时段指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Ⅰ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一类功能区新建锅炉的规定: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根据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该标准中适用的锅炉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禁止在一类功能区内新、扩建污染源的规定。

  5.烟囱高度的规定:新建的燃煤、燃油(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相关规定执行。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本标准分三级,与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相对应。

  在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3.烟囱高度的规定: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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