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工商管理辅导: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
(一)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法律或公司章程设立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的机关,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公司的必设机关。在决定监事人数时,一般应考虑到设置监事会的目的在于牵制、监督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如果监事会的人数众多,力量强大,当然有助于对公司董事和经理的监督,但监督成本则会过高,从而危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如果监事会的成员太少,力量太弱,则根本起不到监督作用,易使监事会的设置流于形式,毫无意义。因此,监事会的组成,既应充分考虑设立监事会的目的,也应注意公司的运营成本。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监事会的成员组成,因监事会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所以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任期的长短,应服从于监事功能的发挥。因监事代表全体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实施监督,所以监事的任期应较董事的任期稍长些,以利于监事监督董事会的换届。但其任期也不宜太长,应至少不得少于高级管理人员的每届任期为宜。董事、经理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二)监事会的性质及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监事会有权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财产状况,有权查核簿册文件,并可以请求董事会提出报告。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时,可以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进行审核。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⑤提案权,监事会有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在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拥有调查权,以及对董事会决议事项的质询与建议权等。
(三)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由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决议经过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通过作出决议的方式进行监督,监事会会议记录是监事会实施监督的重要档案资料,也是确认监事在监事会上履行监事义务的重要依据。另外,当监事违反监督义务而承担责任时,它具有证据的法律效力。因此,《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会议记录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