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财政税收辅导资料:印花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熟悉)
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应税经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规定:立合同人(不包括保人、证人和鉴定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为使用人)。
(二)征税范围(掌握)
(1)经济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薄;包括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证等。
(5)经财政部门确认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印花税的税率(掌握)
税率形式 | 应税项目 | 税率 |
比例税率 | 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股权转移书据(2008年9月19日起,为单边征收。出让方纳税,对受让方不再征收) | 1‰ |
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 | 0.5‰ | |
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 0.3‰ | |
借款合同 | 0.05‰ | |
定额税率 | 其他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 | 每件5元 |
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每年考)
(一)计税依据
1. 从价计税——以凭证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1) 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2) 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3) 对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 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2. 从量计税——以应税凭证“件数”计税依据
“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以“件数”为计税依据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从价定率: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2. 从量定额: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四、印花税的减免(熟悉)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
(四)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五)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房租合同,凡房屋属于用于生活居住用房的,暂免贴花。
(七)军事物资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以及新建铁路临时营运线运输等的特殊货运凭证。
(十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免税政策;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
(十六)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