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基础辅导: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和本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立法、经济司法、经济法的实施等一切经济法制工作都必须遵循的指导方针,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1.平衡协调原则
基本含义是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平衡协调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经济法的制定及实施各个环节,都应体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实质公平与社会效益的统一、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统一、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统一,国家调控与市场资源配置的统一这些价值和理念。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不仅直接体现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还体现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如规划和产业政策、财政税收中。
3.有限干预原则
有限干预原则要求,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有限干预原则要求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合法、合理、合经济规律。
4.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享受和承担的权(力)利、义务、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作为经济法灵魂的一项根本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