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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2013-5-14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经济基础辅导: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生产者的义务包括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

  1.作为的义务

  第一,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③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①有产品质量检验的合格证明。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的厂名和地址。③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④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⑤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⑥特殊产品(如易碎、易燃、易爆的物品,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运输注意事项。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2.不作为的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包括:①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②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③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④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进货验收义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该制度相对消费者及国家市场管理秩序而言是销售者的义务,相对供货商而言则是销售者的权利。

  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销售者进货后应对保持产品质量负责,以防止产品变质、腐烂,丧失或降低使用性能,产生危害人身、财产的瑕疵等。如果进货时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销售时发生质量问题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

  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保证产品标识符合《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标识的要求,符合进货时验收的状态,不得更改、覆盖、涂抹产品标识,以保证产品标识的真实性。

  4.遵守有关禁止性规范

  ①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②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③不得伪造或著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④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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