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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工商管理辅导资料:董事会制度(二)

2013-7-21  来自于:课评集

  3.董事会的决议方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两个原则:第一,“一人一票”的原则;第二,多数通过原则。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通过。这两个原则结合起来,即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董事数额多数决”。

  【例题·单选题】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的原则是( )。

  A.一股一权

  B.资本多数决

  C.一人一票

  D.董事数额多数决

  解析:D

  (四)董事会的职权

  我国公司法列举规定了董事会的以下职权:

  1.董事会作为股东会的常设机关,是股东会的合法召集人。

  不论是股东年会还是临时股东会,均应由董事会召集。

  2.作为股东会的受托机构,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要务。包括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4.为股东会准备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应由董事会草拟制订,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5.为股东会准备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交股东会作出最后决议。

  6.为股东会准备增资或减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由股东会作出最后决议。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董事会拟订方案,由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除公司的基本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外,公司的其他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均由董事会决定。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