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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财政税收辅导资料:抵免法

2013-4-3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财政税收辅导:抵免法

  

抵免方法 解释 适用范围
(1)直接抵免法 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在非居住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允许冲抵其应缴本国政府的所得税款。 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如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汇总利润的税收抵免。
(2)间接抵免法 居住国政府对其母公司来自国外子公司股息的相应利润所缴纳的外国政府所得税,允许母公司在应缴本国政府所得税内进行抵免。 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

  抵免限额:不超过国外应税所得额按照本国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缴税额为限度。

  多不退,少要补!

  国外实际已纳税额=100×20%=20万元,因为实际已纳税额小于抵免限额,因此按实际已纳税额抵免,抵免20万元

  甲国应对这笔所得征收所得税=100×30%-20=10万元。

  抵免限额的计算方法

  

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
(1)分国抵免限额 分国抵免限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某一外国应税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2)综合抵免限额 综合抵免限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国外应税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3)分项抵免限额 分项抵免限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国外某一单项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在综合抵免法下,纳税人可获得最大限度的抵免。

  税收饶让:

  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得到的所得税减免优惠的部分,视同在国外实际缴纳的税款给予税收抵免,不再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补征。

  目的:为保障各国税收优惠措施的实际效果。

  四、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一)国际避税及其产生的原因

  国际避税: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异和漏洞,以不违法的手段减轻或消除国际税负的行为。

  产生原因

  1. 跨国纳税人对利润的追求是国际避税产生的内在动机。

  2. 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别和税法的缺陷是产生国际避税的外部条件。

  (二)国际反避税

  1. 税法的完善;2.加强税务管理;3.加强国际多边合作。

  五、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种类

  国际税收协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处理相互之间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通过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税收协议或条约。

  按参加国的多少,分为双边国际税收协定和多边国际税收协定;

  按其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大小,分为一般国际税收协定和特定国际税收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

  1. 体现主权国家之间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作用;

  2. 赋予本国居民和公民履行跨国纳税义务的安全保障作用;

  3. 是适应国际经济技术交流需要的产物,可以起到促进国际经济交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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