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复习资料 > 辅导资料 > 二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

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

2013-4-10  来自于:课评集

  四、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1、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2、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3、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约定。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4、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最迟28天)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以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以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

  1115 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的责任

  (一)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二)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二、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三、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科学设计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

  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三)解释设计文件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