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民事纠纷处理的方式
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3011掌握民事诉讼的特点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
(一)公权性
(二)强制性
(三)程序性注解:民事诉讼是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使得民事诉讼与具有民间性质的调解和仲裁有所不同。
但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法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都会发生。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法院依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可依法强制执行。
民间调解通常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虽然也要按照预先确定的程序进行,但相对灵活,当事人的选择权也较大。
3012掌握仲裁的特点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
《仲裁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给和其他产权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仲裁的基本特点
(一)自愿性(最突出的特点,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二)专业性
(三)灵活性
(四)保密性(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五)快捷性
(六)经济性
(七)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013熟悉和解与调解
一、和解
(一)和解的概念(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却可以追究违约责任)
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二)和解的适用(什么时候都可以)
二、调解
(一)调解的概念
调解,是指第三人(即调解人)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居中调停,使其在互相谅解、互相让步的基础上解决其纠纷的一种途径。
(二)调解的形式
1、民间调解(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2、行政调解(行政机关);3、法院调解(人民法院);4、仲裁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