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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

2013-4-10  来自于:课评集

  4、违反独立监理(有隶属关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注册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以注册,情节特别恶劣,(重大安全事故),终身不予以注册。

  1114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所谓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修复。其中,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二、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NO.1)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自对应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超出该范围的其他项目的保修不是强制的,而是属于发承包双方意思自治的领域,最低保修期限同样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

  三、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质量问题应当发生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以内,是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两个前提条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了三种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分别是:

  (1)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

  (2)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行业惯例,就工程质量保修事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遵守如下基本程序:

  1.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2.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3.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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