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是制定该条例的基本法律依据。
109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最基本、核心)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
2、群防群治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还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的体现)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自身预防为主的体现)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事故处理必须程序,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
1092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提供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符,施工单位可以就此向建设单位要求赔偿。
2、依法履行合同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保证)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7、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责令限其改正;逾期,责令停止施工。
2)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1093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审查施工方案
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