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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二)

2013-4-10  来自于:课评集

  3、法律责任

  1)违反强制性标准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②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③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④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094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1、主要负责人(明确责任人)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项目负责人(建造师)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建造师)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处于中心地位。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3)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

  施工单位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和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及其所属分公司、区公司等较大分支机构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

  专职人员的安全责任: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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