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工商管理复习:.董事的义务知识点
公司作为商事法人,其经营必须委与董事、经理等自然人来完成。从这个意义上,学界认为董事与公司之间存在着一种契约关系。当然,这种契约不等同于一般民事契约,而是一定程度上融入了国家干预的色彩。在这样一种法律关系中,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董事有权通过参与公司的决策经营从而获取报酬,以激励董事为公司勤勉工作;另一方面又要求董事需要对公司承担相应的义务,以强化公司的监督,有效地约束董事。就董事的具体义务而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均可作如下概括:
(1)忠实义务。董事的忠实义务,即要求董事对公司诚实,忠诚于公司利益,始终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和保护公司利益作为衡量自己执行董事职务的标准;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必须将公司整体利益置于首位。显然,董事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的法律化,内容相对比较抽象。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类型:
第一,自我交易之禁止。即董事不得作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代理人与公司交易。当然,这种禁止也非绝对,若在公司章程中得以认可或经股东大会同意,
则可视为合法。其理由是,自我交易并不必然给公司利益带来损失,相反,如果董事愿意牺牲个人利益,则于公司有利。面对这种“利益冲突“,为了防止道德的泛化所引发的偏离法律影响,各国的公司立法对此都给予了严格限制,如董事必须向公司披露这种交易的性质以及自己在此项交易中所享有的利益;交易对公司而言必须是公正、公平的等等。
第二,竞业禁止。即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绿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虽然市场经济鼓励竞争,但公司董事为了自己的利益与公司竞争却违背了最基本的商业伦理。如果董事处于公司竞争者的地位,那就很难全心全意地去实现公司的利益最大化。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考虑,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公司法》规定,如果董事违反该项义务,不仅应由公司对董事因此获得的收入行使“归人权”,而且即便未获利,董事也须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禁止泄露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董事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了如指掌,自然负有比一般雇 员更严格的保密义务。我国《公司法》作出了董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的规定。显然,对董事的义务要求并不太高,而且立法也未对董事违法上述义务时,谁能代表公司对董事提起诉讼加以规定。
第四,禁止滥用公司财产。公司财产是公司得以发展壮大的基础,董事有义务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以及保值增值。因此,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2)注意义务。董事的注意义务的基本含义是:董事有义务对公司履行其作为董事的职责,履行义务必须是诚信的,行为方式必须使他人合理地相信,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入在类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实施的行为。如果说忠实义务为董事确立的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那么,注意义务则可视为董事的“称职标准”。注意义务通常分为两种,即制定法上的注意义务和非制定法上的注意义务。前者是特指公司制定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对董事注意义务所作的规定,后者则是指基于公司董事的身份,基于公司特殊的商事性质所产生的注意义务。董事无论是违反制定法所规定的义务还是违反非制定法所规定的义务,均应对公司的
损害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尚未对董事的注意义务作出规定,这是该法的一个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