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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工商管理学习资料:股东的法律地位

2013-3-22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工商管理复习:股东的法律地位

  1.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

  作为公司出资人的股东,其具有下面几个特点:其一,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必须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为取得股份或股权,必须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根据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出资认购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其二,股东作为出资人是公司资本的提供者。公司是由股东出资形成资本,并以该资本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人组织。公司资本来源于股东,全体股东的出资总和即公司的资本总额。正是股东的出资构成了公司资本,构成了公司法人财产,也正是这种公司法人财产构成了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承担责任、形成独立法律人格的物质前提和基础。其三,股东作为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股东出资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和依据,任何人要取得股东资格、股东权利,必须履行出资义务。正是股东的出资行为,使其获得了股东资格、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份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是公司经营的最大受益人和风险承担者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实质上的所有者,既要获得投资收益,又要承担投资风险,是公司经营的受益者和风险承担者。这主要表现在:

  其一,股东是典型的投资者,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投资主体。公司是盈利性组织,公司的盈利性不但要求公司必须进行经营活动以取得盈利而且要求公司向其所有者——股东分配盈利。股东投资就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和回报,股东向公司投资就是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股权投资同债权投资相比,虽然投资风险较大(回报顺序在债权人之后,且回报及回报率不确定),但由于其收益由公司业绩决定,具有不受限制的扩展空间,因而是股东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投资选择。公司的经营结果同股东利益最为密切,股东是公司经营利益的最大受益人。

  其二,股东既是公司经营的最大受益人,也是公司经营的最大风险承担者。相比之下,债权人、员工同公司经营的利害关系、风险程度都要小一些。债权人的债权一是内容确定(本金、利息、偿还期限等确定),二是清偿优先于股东的权利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公司职工的工资债权一是确定,二是不仅优先于股权而且优先于普通债权。股东权实现的不确定性(是否有、有多少股利不确定)、劣后性(股利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劣后于普通债权、职工债权),决定了股东是公司经营风险的最大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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