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工商管理复习:董事会的性质
(1)董事会是代表股东对公司进行管理的机构。股东由于向公司投资而享有股东权,享有对公司进行管理的权力。但由于股东通常人数较多,不可能由众多股东共同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而且,公司的经营管理是需要有专门知识、能力的专业人员承担,并非所有股东都能胜任。因此,需要产生一个小型的代表机构,一个既能代表股东意志、利益,又能胜任公司管理的机构,这个机构即董事会。董事会是代表股东对公司进行管理的机构,这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董事会的成员——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董事既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非股东;但必须是股东推选出代表股东利益的。第二,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向股东会汇报工作,接受股东(通过监事会)的监督。第三,董事会必须代表股东利益,反映股东意志,其行使职权不得违背股东制订的公司章程,不得违背股东会决议。
(2)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又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负责管理、执行公司业务和公司事务。作为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的职权分为对内、对外两个方面。对内管理公司的内部事务,除全面贯彻股东会决议外,还要召集股东会,制订公司重大事务的方案、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外代表公司进行交易活动,实施法律行为。
(3)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股东会要对公司的最重要问题作出最后决定,因而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但股东会并不对公司的所有重大问题都进行决策,并不是公司唯一的决策机构。股东出于自身利益和公司管理的需要,把大部分权力交给董事会行使,而自己仅保留部分至关重要的权力(对直接涉及股东重大利益和公司性质重大变化的决定权)。这就决定了董事会不但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还是公司的重要决策机构,要对股东会职权以外的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需要由董事会作出决定的事项有: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等。
(4)董事会是公司法人的对外代表机构。一般来说,董事会作为公司机构,可以对外代表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这样规定虽为经理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留下了余地,但不能改变董事会代表——董事长及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主流,不能改变董事会的公司代表机构性质。
(5)董事会是公司的法定常设机构。董事会(或者董事)是公司的法定必备机构。根据各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小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董事),不论是采取一元制的英、美国家,还是采取二元制的法国、德国、日本等国都是如此。董事会作为常设机构的性质主要体现在:第一,董事会成员固定、任期固定且任期内不能无故解除;第二,董事会决议内容多为公司经常性重大事项,董事会会议召开次数较多;第三,董事会通常设置专门工作机构(如办公室、秘书室)处理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