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工商管理辅导资料: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我国质量领域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并于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九届人大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并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
《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是: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产品质量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有限范围原则。《产品质量法》主要调整产品在生产、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重点解决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的民事赔偿制度。
(2)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要实施强制性管理;对其他产品则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
(3)实行行政区域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的属地化原则。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采用地域管辖的原则。
(4)奖优罚劣原则。国家一方面要采取鼓励措施,对质量管理先进的企业和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给予奖励;另一方面,要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惩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一)适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
《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范围,是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产品。即指用于销售的经过加工制作的工业产品、手工业产品和农产品,包括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初级农产品(如小麦、水果等)、初级畜禽产品、建筑工程等不适用该法规定。未投入流通领域的自用产品、赠予产品等也不适用该法规定。
(二)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员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不履行保证产品质蟹义务的民事责任,这也是判断产品质量责任的重要依据。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产品质量必须满足的条件。如:《产品质量法》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是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无论何种标准,一经生产者采用,并明确标注在产品标识上,即成先生产者对消费者的明示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的担保承诺。
三是产品缺陷。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是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一般来说,产品存在缺陷,即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大体有以下情况:
一是产品本身不应当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如儿童玩具),但因设计、制造上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这种危险即为“不合理危险”。
二是某些产品因本身的性质而具有一定的危险(如易燃易爆产品),但如在正常合理使用情况下,不会发生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如因产品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导致该产品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也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这种危险就属于“不合理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