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政府对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掌握重要产品的质量状况,我国于1985年建立了产品质量监督抽耷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的一种具有监督性质的检查制度。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七)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制度
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是产品销售者、生产者不履行产品质量担保义务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制度是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建立的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制度。
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是销售者与消费者,或者销售者与生产者、供货者等平等主体之间,在产品买卖过程中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属于合同性质。法律关系的主体为销售者与消费者,或者销售者与生产者、供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产品买卖关系为即时结清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为买卖的产品。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归责原则,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要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销售者销售的产品违反了其所作的产品质量担保,销售者就应当承担产品质量担保责任。
1.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方式
2.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期限
3.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追偿
(八)《产品质量法》对企业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激励引导措施
《产品质量法》对企业及产品质量主要采取了五方面监督管理和激励引导措施:
(1)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这是依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企业采取的一种引导措施。
(2)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3)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这是一项行政措施,目的是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保护国家和人们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4)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5)实行奖励制度。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