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金融专业辅导资料:金融监管的框架和内容
一、银行业监管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一)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
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营监管、市场退出监管
1、市场准入监管(掌握)
市场准入监管是对银行机构存在的必要性和生存能力两方面进行审查
(1)审批注册机构
进入金融行业必须按法律要求向银行监管当局提出申请,经许可后,领取营业执照才能进行经营活动。
银行监管当局允许经营金融产品进入市场。
我国规定商行要有符合规定的银行章程;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资格和工作经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才能成立银行。
(2)审批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设立金融机构的首要条件。银行监管部门对成立银行类金融机构提出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
(3)审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标准:1、必要的学识水平;2、对金融业务的熟悉程度
我国要求建立商行有具备专任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行长)和高管。
(4)审批业务范围
监管当局审批机构业务范围的主要依据是市场需求以及机构的实力、管理层的经验和能力,而且银行必须对它所从事的所有业务活动要有充分的控制能力。
2、市场运营监管(掌握)
包括: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资产安全的监管、流动适度性的监、收益合理性的监管、内控有效性的监管
(1)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 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扣除项包括:商誉、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 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扣除项:包括商誉、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的50%、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的50%。
资本分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有实收资资本(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资本充足率大于等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必须大于等于4%。
我国按资本充足率将商行分为三类:资本充足的商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资本不足的商行(资本充足率不足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4%);资本严重不足的商行(资本充足率不足4%,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