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金融考点:我国的货币政策
(一)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
一国货币当局可选择的货币政策目标无非有这样三种配合:一是侧重于稳定物价目标,期望实现无遗货膨胀的经济增长;二是侧重于经济增长目标,期望实现高通货膨胀的高经济增长;三是兼顾稳定与增长,期望获得低通货膨胀的适度经济增长。前两项为政策的单一目标,后一项为政策的双重目标。三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单一的反通货膨胀政策是以单纯追求物价稳定为目标,为实现物价的稳定可以不惜牺牲经济增长;稳定与增长并重的政策以同时实现较高的经济增长率利稳定的货币环境为目标,期望实现无通货膨胀的高经济增长。
在我国金融界,关于货币政策目标选择曾存在“单一目标论”、“双重目标论”和“多元目标论”等多种观点。
第一,单一目标论。在单一目标论中,又分为两派意见:一派意见主张单一经济增长,一派意见主张单一稳定币值。但多数学者主张将稳定物价作为货币政策的唯一目标,并且从不同角度对此进行了论证。有的学者从历史的角度论证,认为世界各国的经济历史证明,只有在通货稳定的环境中才能使整个社会经济正常运行并保持经济的长期持续增长,因此货币政策的多重目标向“稳定通货”的单一目标转变,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共同趋势。
第二,双重目标论认为,货币政策应同时兼顾发展经济和稳定物价的要求,不能偏废。有学者认为,单一目标在中国目前条件下实际很难做到,央行在以稳定币值为首要目标的同时,不得不兼顾经济发展目标,而且稳定币值和稳定价格也不完全相同和一致,所以两者不能偏废。
第三,多重目标论认为,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和开放的扩大,失业问题越来越严重,国际收支对经济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因此,货币政策最终目标除了稳定物价、经济增长外,还应包括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由于多重目标之间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这种理论在学者中响应者极少,相反,很多学者对此提出了反驳。事实上,大部分国家都避免推行多重目标的货币政策,以免影响政策的公信力。
在1995年颁布、2003年12月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的表述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对此法律规定,学术界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是“单一目标”,有人认为是“双重目标”,也有人认为是“一个半目标”。“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则要求在抑制物价上涨幅度的同时维持适度的经济增长率,并且决不以牺牲经济增长为前提。
2007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财经》年会2007:预测与战略”会议中,论及我国目前的货币政策目标时认为,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我国目前不宜采用通货膨胀目标制,因为我国一些资源类商品、服务品和一些生产要素等正进一步市场化。我国发生币值不稳定很可能主要源于转轨特性。同时,我国作为一个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和就业是国家的一个重要目标,这是央行必须认真面对的。但稳定币值的目标也是很重要的。我国目前还要继续实施货币政策多目标制,既关注通货膨胀,还要考虑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平衡、就业等问题,并以此促进金融改革。
这说明我国货币政策目标至少不是单一的,而是有着丰富内涵和回旋空间的货币政策目标。应该说币值稳定涉及国内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两个内容,而经济增长与充分就业是几乎一致的,因此,我国货币政策目标在“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的法律规定下有很大的相机抉择的余地。
(二)我困的货币政策工具
中央银行使用什么样的货币政策工具来实现其特定的货币政策目标,并无一成不变的固定模式。各国的中央银行都是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及金融环境等客观条件而定。考察中国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也必须立足于中国的经济金融条件等客观环境,而不能生搬硬套其他国家的经验。《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我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包括:①要求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②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③为在中央银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④在公开市场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因此,我国货币政策工具主要有:存款准备金、再贴现与再贷款、公开市场操作和利率工具等。
1.存款准备金
我国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衷是作为平衡中央银行信贷收支的手段,中央银行通过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来集中一部分信贷资金,再以贷款方式分配给各商业银行。因此,它是一种集中资金的手段,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政策工具。正因为出于这样的目的,导致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存在这样两个方面的问题:中央银行对存款准备金付息,既增加了中央银行的负担,又减弱了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政策功能;法定存款准备金不能用于支付和清算,迫使商业银行必须在中央银行另立备付金账户并保留大量清算资金。而清算资金流动性较强,使得备付金率波动很大,影响了货币乘数的稳定性,削弱了央行货币政策的总体实施效果。
为解决这些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对当时的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了改革。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998年3月21日起。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范围。将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一般存款。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第二,将现行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第三,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当时的13%下调到8%,由各金融机构总部存人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
尽管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被认为是不宜常用的货币政策工具,但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的欠缺,中国人民银行使用这一工具的频率和力度还是较高的,尤其是2006年至2008年年初,国际收支顺差矛盾突出,商业银行流动性过剩情况下,存款准备金率成为最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在2007年一年中进行了10次紧缩的存款准备金率的货币政策工具操作,尤为罕见。值得注意的是,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只能暂时缓解超大顺差带来的流动性过剩问题,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外汇占款压力。如何从根源上解决国际收支失衡的压力,是摆在调控部门面前一个更为迫切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