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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辅导资料:招用人员(二)

2013-1-8  来自于:课评集

  二、就业登记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2.从事个体经营的或灵活就业的,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个人信息、就业类型、时间、劳动合同订立、终止、解除等的情况。

  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规定

  掌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有关管理规定;

  (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一般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实行行政许可。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外国人在我国就业需要申办:就业许可证;职业签证;就业证(入境后15日内办理);居留证(入境后30日内)。

  (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特殊规定

  1.一些单行法规或规章对外国人到中国就业,要求具备中国政府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否则给予相应的处罚。

  2.在我国就业可不申办就业许可证的外国人主要是指:

  (1)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2)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准许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3)经文化部批准持有《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四、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的规定

  掌握: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的有关规定;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三)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