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评集讯:2012年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的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从事经济研究、经济管理决策和经济管理实务等专业岗位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经济师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高级经济师资格是聘任高级经济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人应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 实际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实际从事经济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普通班毕业,取得经济师资格后, 实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四)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经济师资格后, 实际从事经济工作7年以上。
具有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按规定可以聘任经济师、工程师职务的职业资格,直接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
先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取得规定学历者,取得规定学历前后的经济师资格年限可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