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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的评价条件试行版(六)

2012-10-11  来自于:课评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中,从事经济研究人员是指从事各类专业经济研究和发展规划编制等人员。从事经济管理决策人员是指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人员编制数在100人以上的事业单位主管经济管理工作的副职以上人员。从事经济管理实务人员是指除上述两类人员外的实际从事经济业务、经济管理的主办人员。

  第十二条  申报对象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简历、工作单位、经济专业工作年限、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资格、所聘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经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厅门户网站上公示7天。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专业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指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所取得或要求的。直接申报对象以近5年的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为依据。申报者需提供表彰、奖励、通报、推广等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参加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经济师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四)任现职后曾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而受到处分,在申报材料上未有反映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相近相似注册类资格”是指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国际商务师、企业法律顾问、房地产经纪人、价格鉴证师、管理咨询师、招标采购师、物业管理师等相关执业(职业)资格;

  (二)“主要撰稿者”是指书稿撰写内容达到2章及以上、论文第一、二作者。集体荣誉只限于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副职,个人荣誉以奖励证书或公布文件为准。省、市行业排名,以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三)“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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