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析 > 经济师 > 重庆市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条件

重庆市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条件

2012-10-9  来自于:课评集

  课评集讯:重庆市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条件(试行)

  渝职改办[2004]1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探索建立以品德、能力、业绩和创新为导向,把学术技术的先进性和市场业绩及市场持续能力作为主要评价标准,逐步实行资格考试与评聘相结合、考试考核与同行评议相结合、社会公认与业内认可相结合的人才评价工作体系,不断提高职称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程度,客观公正地评价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根据国家颁发《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的实际需要,特制定《重庆市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现将《重庆市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以便修订完善。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四日

  附件:

  重庆市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工业、农业、商业、金融、保险、财政税收、建筑、旅游、运输、房地产、邮电、人力资源管理、经济研究、经济情报等经济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基本条件

  ㈠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近3年内年度考核称职以上者。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1.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称职”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 “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3.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并受到查处),3年内不得申报。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