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经济师评定标准:高级经济师须系统掌握经济专业的理论知识,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现代化经济管理科学的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有关经济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经济专业工作经验,能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项目的筹建或从事学科重点课题的研究,独立解决重要经济活动的难题,在经济研究工作中取得有重大价值的成果,或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和指导经济师工作的能力。
一、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及服务业、金融、保险、房地产、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工资管理及社会保障、旅游、财政管理、价格及经济管理等单位或部门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 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 学历、资历条件
获博士学位,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取得经济师资格2年以上;或大学本科以上,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取得经济师资格5年以上。
四、 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较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2年以上;
(二)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管理1项以上国家或省重点项目,或2项以上市重点项目的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
(四)从事经济专业研究,承担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