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从事经济管理实务人员的工作业绩、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专业工作业绩。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⒈ 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市(厅)级以上重点行业规划、政策规章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⒉ 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市(厅)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技术鉴定和全程筹建与管理,投入使用后达到预期目标;
⒊ 获得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青年岗位能手”、“巾帼英雄”,或相同级别的荣誉称号;
⒋ 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益作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⒌ 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总价值500万元以上经济项目的咨询评估,经实践证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⒍ 负责过难度较大经济管理项目实施(包括制定管理标准、规范办法等),高新技术项目推广、应用,专利申报和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二)专业理论水平。全面、系统地掌握与本专业经济岗位有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对从事的经济专业方向有比较系统深入的研究,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现行法规、标准和规范,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⒈ 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部)级及以上组织的学术会议、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经济期刊上发表过1篇及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论文;
⒉ 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1本经济管理或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著或译著;
⒊ 为解决本专业经济重要实际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⒋ 结合工作,撰写过多篇高新技术应用、推广或专利申请和实施的论证方案、专项报告,获得实际效果的;
⒌ 编写或修订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技术或经济管理等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或教材、技术手册。
(三)专业工作能力。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⒈ 作为主要人员承担或指导过经济领域内一项以上大型项目的经济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在本地区、本行业处于先进水平;
⒉ 作为主要人员参与过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重点经济情况与问题的调研工作,提出的建议或方案,对加强和改善生产、经营管理具有较强的实用价值;
⒊ 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本专业的重要经济政策、法规文件的起草,重大经济发展规划和项目的制定,重大成果的审查鉴定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⒋ 具有组织、指导较大范围业务活动的能力。善于运用先进科研成果、技术手段分析和解决经济活动中较为复杂的问题;
⒌ 能够组织、指导中级经济专业人员的学习和工作,并使业务能力获得提高,在业界有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