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1. 生活垃圾填埋场的主要特点:要有导排气系统,必须设有防渗层及渗滤液集排水系统。
生活垃圾填埋后,在微生物作用下逐步分解为气态物质、水和无机盐类,达到减容和稳定的目的。在这一稳定过程中,将产生填埋气体和由垃圾本身水分加上降水而形成的渗滤液。
2. 生活垃圾填埋场在营运期间对环境的主要影响:(1)填埋场渗滤液未处理或处理不达标造成对地表水的污染以及流经填埋区地表径流可能受到污染;(2)填埋场产生的气体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及产生的气体在无组织排放情况下可能产生燃烧爆炸对公众的威胁;(3)填埋锥体对周围地质环境的影响,如滑坡、坍塌、泥石流等;(4)垃圾运输及填埋场作业,产生的噪声对公众的影响;(5)填埋场对周围景观的不利影响;(6)填埋场滋生的害虫、昆虫、啮齿动物以及在填埋场觅食的鸟类和其他动物可能传染疾病;(7)当填埋场防渗衬层受到破坏后,渗滤液下渗对地下水的影响,这属非正常情况。
3.《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只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处置。
4.生活垃圾填埋场环评主要工作内容:(1)场址合理性论证;(2)环境质量现状调查;(3)工程污染因素分析;(4)大气环境影响与评价;(5)水环境影响与评价。
5.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的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与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相一致。应设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在人畜居栖地500m以外。
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得建在下列地区:(1)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2)居民密集居住区;(3)直接与航道相同的地区;(4)地下水补给区、洪泛区、淤泥区;(5)活动的坍塌地带、断裂带、地下蕴矿带、石灰坑及熔岩洞区。
6.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
6.1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首要为颗粒物(TSP),其次有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排放限值指的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控制。
6.2颗粒物场界排放限值≤1.0㎎/m3.监测方法使用《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6.3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场界排放限值,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在区域分别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应级别的指标值执行。
排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排入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排入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恶臭的测定使用《环境空气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氨的测定使用《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硫化氢、甲硫醇等测定使用《环境空气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法》。
7. 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7.1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排放控制项目为: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大肠菌值。其他项目视各地垃圾成分,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