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复习资料 > 辅导资料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资料:安全生产法(四)

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资料:安全生产法(四)

2013-10-9  来自于:课评集

  二、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51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仝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Z301063~1Z301064

  lZ301063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法》第6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69条的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70~72条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产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对于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73~75条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规定:

  (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卅处理意见。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读职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1Z301064熟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4条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54条规定:“依照本法第9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依据该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2条进一步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6条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8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履行如下法定义务:

  (1)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2)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3)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妞嬪海鐭嗗〒姘e亾妤犵偛顦甸弫宥夊礋椤掍焦顔囬梻浣告贡閸庛倝宕甸敃鈧埥澶愬閻樼數娼夐梻浣稿閸嬪棝宕抽妷銉庢盯宕ㄧ€涙ǚ鎷洪梺鍛婂姇瀵爼骞嗛崼銉︾厵闁告劕寮堕幑锝囩磼椤旇偐澧︾€规洖宕埥澶娾枎韫囧海绱﹀┑锛勫亼閸婃牠鎮ч鐘茬筏濞寸姴顑呴崙鐘绘煏閸繃宸濈痪鎯с偢閺岀喖骞忕仦鐣屽帿闁诲孩鐔幏锟�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妞嬪海鐭嗗〒姘e亾妤犵偞鐗犻、鏇㈡晝閳ь剛澹曢崷顓犵=濞达綀鍋傞幋婵冩瀺闁绘ê鍘栫换鍡涙煏閸繂鈧憡绂嶉幆褜娓婚柕鍫濋娴滄繄绱掔拠鑼ⅵ闁靛棔绀侀埢搴ㄥ箣濠靛洨鈧娊姊洪崨濠庢畼闁稿鍋ら、娆撳磼濞戞绠氶梺缁樺姦娴滄粓鍩€椤掍胶澧い顐㈢箲缁绘繂顫濋鈧崑宥夋偡濠婂啰绠绘鐐差樀楠炴﹢顢欓懞銉︻仧闂備浇娉曢崳锕傚箯閿燂拷 QQ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瑰瀣捣閻棗銆掑锝呬壕閻庢鍠氶弫濠氥€佸Δ鍛劦妞ゆ帒瀚ч埀顒佹瀹曟﹢顢欓挊澶屾濠电姰鍨归崢婊堝疾濠婂牊鍎庢い鏍仜閺嬩線鏌熼崜褏甯涢柡鍛倐閺屻劑鎮ら崒娑橆伓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閻戣姤鍤勯柛顐f礀閸屻劎鎲搁弮鍫濈畺婵☆垯璀﹀ḿ鈺傘亜閹烘垵鈧懓鈻撻幆褉鏀芥い鏂款潟娴犳粓鏌涚€n偅灏伴柕鍥у婵偓闁挎稑瀚崳浼存倵鐟欏嫭绀€鐎规洦鍓濋悘鍐╃節閻㈤潧孝闁稿﹤缍婇、娆撳磼濞戞绠氶梺缁樺姦娴滄粓鍩€椤掍胶澧い顐㈢箲缁绘繂顫濋鈧崑宥夋偡濠婂啰绠绘鐐差樀楠炴﹢顢欓懞銉︻仧闂備浇娉曢崳锕傚箯閿燂拷 濠电姷鏁告慨鐑藉极閹间礁纾绘繛鎴欏灪閸嬨倝鏌曟繛褍鍟悘濠囨椤愩垺澶勯柟灏栨櫅闇夐柡宥庡幗閻撳繐鈹戦悙鑼虎闁告挸澧介幉鍛婃償閳藉棗娈梺鍛婃处閸嬪棝寮抽崱娑欑厓鐟滄粓宕滃☉娆戠彾闁哄洨鍠嗛崑鍛存煕閹般劍娅囬柛娆忔濮婅櫣绱掑Ο鑽ゎ槬闂佺ǹ锕ゅ﹢閬嶅焵椤掍胶鍟查柟鍑ゆ嫹 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柟闂寸绾惧綊鏌熼梻瀵割槮闁汇値鍠楅妵鍕冀椤愵澀绮堕梺鎼炲妼閸婂潡骞冪憴鍕闁规鍠氬崗闂備焦瀵х换鍌炲箟濮椻偓瀵噣宕煎┑鍫濆Е婵$偑鍊栫敮鎺斺偓姘卞厴瀵偆鈧綆鍠楅悡蹇擃熆鐠虹儤顥炴繛鍛崌閺屸剝鎷呴棃鈺勫惈闂佸搫鐭夌紞渚€鐛鈧幖褰掝敃閵忊剝鏆橀梺鑽ゅ仦閻旑剟骞忛敓锟� 濠电姷鏁告慨鐑藉极閹间礁纾婚柣鎰惈閸ㄥ倿鏌涢锝嗙缂佺姳鍗抽弻鐔虹磼閵忕姵鐏堢紒鐐劤椤兘寮婚悢鐓庣鐟滃繒鏁☉銏$厓闂佸灝顑呴悘锔剧磼缂佹ḿ娲寸€规洖宕灒闁告繂瀚闂傚倷绀侀幖顐︻敄閸℃稒鍎庢い鏍仜閽冪喐绻涢幋娆忕仼閹喖姊洪棃娑辨Ф闁稿孩妞藉畷婵囧緞瀹€鈧壕钘壝归敐鍤藉綊鍩€椤掆偓閹芥粎鍒掗弮鍥ヤ汗闁圭儤鍨堕悗顒勬⒑閻熸澘鈷旂紒顕呭灦瀵煡骞栨担鍦弳闂佺粯娲栭崐鍦偓姘炬嫹